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十条已修改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