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下列范围内裸露土地应当依本条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交通、水务、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