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