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标准、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