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