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对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