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境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再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