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文化景观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湖文化景观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活动。

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