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