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