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各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