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六章 财政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情况;(三)各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四)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