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预算调整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预算调整前编制调整方案,说明调整项目、数额、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及何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三)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决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