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级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