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