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