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有关档案馆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