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优惠措施。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和盲人,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予以保障。需要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优先予以安排。

将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措施,提高补助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