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区内林木的更新性采伐由管委会提出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挖珍稀野生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