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内的溪流、湖泊的水源、水流,除按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截流、改向或者做其他改变。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水体质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