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毁损旅游设施或者危害景区环境安全;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擅自摆摊、圈地、占点;

(四)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