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景区开放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景区开放经营需要经过景区主管部门许可的,由景区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听取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需要经过许可的,由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