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采用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经营许可、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经营其他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