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导游、领队应当依法参加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领队证后方可执业。导游证、领队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买卖。景点景区导游应当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在核定的区域内持证上岗。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