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