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及工厂和边远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