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