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