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