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