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资质。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