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收到请求书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请求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