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专利权有效证明等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