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水利、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