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