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