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