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下,科技人员以集体形式在工作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按不高于合同项目纯收入的40%提取酬金;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按不高于合同项目纯收入的80%提取酬金。

科技人员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税后收入全部归己,其中经批准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