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