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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