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九条有效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其他村镇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