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连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