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

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连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