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