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