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五条有效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