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计划,落实恢复重建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保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