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八条有效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