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