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调处化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