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