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